排气筒监测

2022-08-08 08:24:47 HJX

生产设施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 HJ/T 1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并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 执行。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方法执行;暂未规定方法的,执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或《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前述文件均未作规定的,按 GBZ/T 160 的分析方法执行。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实际运行工况。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可以任何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对于 VOCs 燃烧处理装置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 11%含氧量时的数值。其它工艺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以及其它可实现连续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如排气筒中初始排放量大于等于 10 kg/h(各污染物项目单独考核),应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