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2022-08-08 08:16:39 HJX

废气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 25 m。

其它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 15 m, 如低于 15 m,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表 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 5 倍执行。

排放速率以企业为单位核算:企业内如有排放同种污染物的多根排气筒,按合并后的一根代表性排气筒高度确定全厂应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代表性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热解吸仪

式中:

h——代表性排气筒高度,m;

n——排气筒数量(n≥2);

hi——第 i 根排气筒的实际几何高度,m。

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 B。当排气筒高度大于 50 m 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当排气筒高度低于表 1 所列的最低排气筒高度时,在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基础上再严格 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 B。

排气筒高度除满足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 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项要求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在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或根据 7.1.3 条确定的排放速率限值基础上严格 50%执行。

需要使用气相和热解析定期监测是否符合标准